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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22

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新集镇**村**组**号。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DH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东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新路866号处时,在距设卡点约20米处提前停车(未下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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