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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95********,汉族,中专毕业,自由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洛宁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1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小型轿车,行驶至洛宁县**大桥南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mg/100ml。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隔夜酒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隔夜酒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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