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馨居**栋单元**号,现住址同上,职业:秦某某市**管业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在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秦世家南门挪车时被秦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2019年6月24日经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9.11mg/100ml。2019年7月1日,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系代驾开车到目的地后的挪车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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