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张某某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簕冲桥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1. 现场照片;
1. 司法鉴定意见;
1. 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参与公益服务表现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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