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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西**煤业有限公司**,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彭晋霞,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6号小型轿车,从泽州县**镇**村行驶至**有限公司大门口劝该公司工人回家,后该驾驶车辆准备回家,在倒车过程中,他人报警,刘某某被到达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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