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桐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8时48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桐城市双港镇天城和园小区门口撞到路边树上,造成刘某某受伤的单方事故。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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