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利辛县城关镇政府南边行驶至利辛县向阳路与泰鑫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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