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厦门市翔安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一部车牌号为闽D*****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镇**路**路口停靠路边休息时,后于9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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