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19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晚上8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湘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处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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