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甘井子区**街**楼**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3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125.06mg/100ml)驾驶辽B****0机动车,沿大连市甘井子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时,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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