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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刘某)(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196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惠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吉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边岗乡边岗村刘家粉房屯往迎新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德惠市东风路与环城路交汇路口西北方向500米处时,被德惠市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值勤民警对刘某某静脉血进行提取,并送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 ,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4.2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刘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供认,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显著轻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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