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粤BG****号小型桥车从龙门县**镇往龙门县**街道**方向行驶,行至龙门县**镇**道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