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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库尔勒市**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0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库尔勒市金誉博气瓶检测站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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