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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4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沿德孝路行驶至孝泉镇五会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53.4mg /lOOml,后将其带至旌阳区中医院抽取血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0.5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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