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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大道******单元**号,现暂住晋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点45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贵*****号“猎豹”小客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mg/100 ml。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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