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锦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1月,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2号16栋3楼301号的“金足驿栈”足浴会所经营、提供卖淫服务的违法项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作为服务员在该会所负责接待嫖娼人员、介绍卖淫服务项目的内容及价格,引导嫖娼人员进入会所房间接受卖淫人员的卖淫服务。
2020年1月3日,公安民警对该足浴会所进行检查时,在五个房间内现场挡获卖淫、嫖娼人员10人(均已行政处罚)。同时现场挡获刘某某等三名服务员及收银员程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到该会所作为实习接待人员从事接待工作。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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