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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中江县“**足道”足浴店客服人员,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漆某某将位于中江县城凯旋城的“**足浴养身会所”从他人处接手后进行经营,后将该会所改名为“**足道足浴店”。为谋取非法利益,漆某某于2018年8月份另外租赁了足浴店旁边二楼的一处营业用房作为足浴店的后厅,对后厅进行了装修,并通过自己联系和卖淫女之间互相介绍的方式招聘卖淫女若干名,于2019年3月份起安排卖淫女在“**足道”后厅从事卖淫活动。为充实营业资金,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漆某某先后向他人吸纳资金入股。

2019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漆某某招聘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足浴店店长并兼任法人代表,主要负责后厅卖淫嫖娼项目,另外让犯罪嫌疑人邱某某(系漆某某妻子)在足浴店管理,主要从事打考勤、记账、收钱、发工资、开会等具体事项,还于2019年8月份期间招聘杨某某作为财务人员做账,招聘陈某某、周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客服人员负责向客人推荐卖淫嫖娼项目,将客人带至后厅安排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12月下旬,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中江县“ **足道足浴店”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后于2020年1月14日晚上组织警力对该足浴店进行突击检查,在后厅现场查获5名卖淫人员。2020年3月中旬“**足道足浴店”再次开业,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晚上,民警再次对该足浴店进行突击检查,在后厅现场查获4名卖淫人员和3名嫖娼人员,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侦查员电话通知,于2020年5月6日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查,2020年1月14日查获的5名卖淫人员先后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来到“**足道足浴店”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3月31日查获的4名卖淫人员于2020年3月下旬在“**足道足浴店”从事卖淫活动。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卖淫活动的客服人员获得提成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账本,消费单等;2.证人证言:卖淫嫖娼人员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蒲某某、杨某某、许某某、曾某某、韩某某、邓某某、余某某、莫某某等人,工作人员张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人员的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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