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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临沂市**山区**足道服务员,住枣庄市驿城区**街**号,2019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靳某、季某某(均另案处理)协助组织王某某、张某、刘某某、吕某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西200米路北**足道内卖淫嫖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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