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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6********,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街**路南**店内协助组织卖淫。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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