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保险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现住址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11日,陆某某(已起诉)安排张某某(已起诉)驾驶鲁******普力马轿车(车主:杨某某)、侯某某(已起诉)驾驶鲁******宝马车(车主:桑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伪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张某某冒用杨某某的驾驶证、侯某某冒用綦某某的驾驶证实施保险诈骗,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54000元。律师刘某某将该笔钱于2019年2月1日转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民生银行62262227********账户5万元,后刘某某用于个人花销。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保险诈骗的主观故意,亦不能充分证实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