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2********,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路**园。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2017年10月25日、2018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另案处理)自己制作“爱奇艺扫号器”“优酷扫号器”“迅雷扫号器”等扫号软件,用于在爱奇艺、优酷、迅雷等视频网站上比对其他公民个人账号,非法获取会员账号信息并进行出售。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非法牟利,从杨某某处购买扫号软件,用于比对会员账号信息后进行转卖,同时批量购买会员账号信息后加价进行转卖。经查,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于向杨某某购买扫号软件及会员账号信息的资金合计4.4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电脑中检查出会员账号信息共计7052条。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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