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18〕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街**号)。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抚顺市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8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海、张怀波,系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饶某某(均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11月8日退回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12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份,为了购买征信信息供所在的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使用,与谭建钊成为微信****,并通过微信向谭建钊提供客户的身份证等证件照****,进而获取其所需要的公民征信信息。经查证,刘某某侵犯公民征信信息51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至5月25日。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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