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白城市大安市,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座**。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6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今,张某(已起诉)、谢某某(已起诉)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组织雇佣谭某(已起诉)、董某某(已起诉)、熊某某(已起诉)等人作为业务员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销售公民个人信息数百万条,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董爱丽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吉林**,刘某某向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电话号码发送大量短信广告。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系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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