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景泰县**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李某某系同学。2020年3月,李某某因发展业务需要,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索要学生信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给李某某帮忙,将其在景泰县**镇**村任教期间收集的学生精准扶贫学籍信息电子文档(内含137条数据,每条数据包含:姓名、学籍号、家庭地址、学校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全县学籍.xlsx》(内含25742条数据,每条数据包含:姓名、学籍号、学校名称、年级、班级、通讯地址、现住地址,联系电话、健康状况、残疾类型等信息),通过其QQ发送给李某某。以上数据经景泰县公安局排重核实,有效数据为21563条。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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