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8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系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楼**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经营广东**有限公司期间,为拓展公司业务,通过某材料商非法获取了北仑区**小区约600条公民个人信息(实际核实509条),并将上述信息转发给北仑**瓷砖店老板戴某某(另案处理),戴某某在收到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转发他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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