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8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系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楼**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经营广东**有限公司期间,为拓展公司业务,通过某材料商非法获取了北仑区**小区约600条公民个人信息(实际核实509条),并将上述信息转发给北仑**瓷砖店老板戴某某(另案处理),戴某某在收到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转发他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

本院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3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