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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社区**小区**栋**单元**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镇**园**幢**室**部办公室内,使用笔记本电脑伪造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的张某某射线胶片照相检测初级证、周某某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中级证、周某某射线胶片照相检测中级证、周某某渗透检测中级证、周某某磁粉检测中级证,共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5张。

2019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无损检测委托合同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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