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误以为办理企业变压器减容需要企业土地证明,便通过在**商场停车场发现的办证电话联系制假证人员,以“献县国土资源局”的名义伪造《土地证明》一份。2020年3月18日,刘某某将《土地证明》提交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献县供电分公司办理减容手续。经查,办理变压器减容不需土地证明文件,且献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9年1月份更名为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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