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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马鞍山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队**号,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责的马鞍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雨山分公司承接了当涂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镇农贸市场综合商业区项目建设工程。2014年6月,该工程竣工以后,当涂县**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工程款中划扣48万元质量保证金到当涂县建设质量监督站来保障该工程未来5年内的质量问题。2015年12月10日,马鞍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该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借出28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在2018年1月,刘某某为偿还债务欲将保证期满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取出,便从当涂县建设质量监督站内领取了2张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刘某某在未联系上当涂县**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情况下,在一打印店内将自己持有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阶段支付申请表及申请书”上“当涂县**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及法人代表蒋某某的签名扫描出来,然后打印至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上的建设单位意见和物业公司意见栏。2018年2月份,刘某某至当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了申请表,并领取了已满两年期限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万元。2019年10月,刘某某到当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了另一张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领取了已满五年期限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经鉴定,刘某某提交到当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上的“当涂县**置业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直接盖印形成的。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民事判决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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