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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67********, 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楼**楼**门**号,无业。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3月6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委托同案犯郜某某(另案处理)从同案犯王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个证件1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5本和道路运输证5本,其中证件上的虚假信息由刘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淘宝帐号信息查询、微信聊天及转帐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同案犯王某某、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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