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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湖北省通城县,住通城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因自己的身份证到期,为避免回原籍办理新证的麻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吴某某提供的证件系伪造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1张,并微信支付给吴某某300元,后吴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给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伪造证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与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其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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