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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6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区**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兴兴影视”APP的推广员,在明知“兴兴影视”APP为色情软件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群推广“兴兴影视”下载链接,从而获得每安装一个2元的介绍费及10%的充值提成。至2019年5月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推广,非法获利共计101元。

经诸暨市公安局提取并鉴定,在“兴兴影视”手机APP提取的515部视频中,有512部属于淫秽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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