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小区81-1-201,因涉嫌代替考试,于2019年10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报名参加成人高考后,因担心自己考不过,遂联系他人为自己替考,10月26日早上,替考人员持刘某某的证件到德州北园小学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存有替考作弊行为。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刘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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