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2000********,汉族,邢台**学院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住邢台**学院宿舍**号楼**室,因涉嫌犯有代替考试罪,经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下午邢台市襄都区第三中学 (东校区)考点,在2019年下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发现有人替考,随即报警,后公安干警到场将替考者带走讯问调查。并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侦查。经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一个QQ 群发布找人替自己考试(英语)的信息,徐某某看到后就与张某某进行了联系,确认考过给其200元或请吃饭,并在考试前将身份证、准考证交予徐某某,因徐某某感觉自己替考(英语)没有把握,就让同学刘某某代替张某某去考试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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