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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宜昌**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号**室,住夷陵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3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管辖调整,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间,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宜昌市城区多地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为招揽嫖客,万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向城区巡游出租车营运司机****,承诺每介绍一名嫖客,成交后,从嫖资中向**提成二百元或三百元酬金。2019年8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营运鄂E****0出租车时,先后向万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介绍嫖客三名,收取万某某支付的酬金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9日1时许,刘某某在营运鄂E****0出租车时,应载乘的乘客要求介绍嫖娼处所,刘某某联系万天豪后,将该乘客运至宜昌市伍家岗区大明宫文化主题酒店内万某某等人组织的卖淫处所嫖娼,收取万某某付给的酬金200元。

2.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刘某某在营运鄂E****0号出租车时,应载乘的两名乘客要求介绍嫖娼处所,刘某某联系万天豪后,将两名乘客运至宜昌市高新区纽宾凯尚居酒店内万天豪等人组织的卖淫处所嫖娼,收取万某某给付的酬金400元。

案发后,刘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2.万天豪的证言;3.到案经过、检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自首,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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