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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介绍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五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坦坪镇黄甲村6组122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 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 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公安人员根据暗访检查中发现的涉黄活动线索,于2019年11月20日8时许,在东莞市黄江镇江海城福海楼保安室里抓获一名嫌疑男子刘某某,并在刘某某的指认下在其居住的黄江镇江海路29号里搜查出招嫖小卡片8343张。经审讯,刘某某供述:其通过招嫖小卡片加了“阿皓”的微信(刘某某现已将“阿皓”的联系电话、微信好友删除),然后为“阿皓”招揽嫖客,此后刘某某在一个看色情片的微信群(现已被刘某某删除)加陌生微信好友,接着就将“阿皓”发给刘某某的多张失足妇女人像图片发给在该群成功添加的微信好友,并向这类微信好友介绍卖淫服务的内容(包括快餐500元、有服务的700元、一条龙1200元,包夜2300元),如果微信好友需要卖淫服务,刘某某就将微信好友的联系方式发给“阿皓”,让“阿皓”联系嫖客,而刘某某就通过介绍从中收取回扣。刘某某供述通过微信介绍卖淫服务的方式介绍了五次卖淫,具体如下:2019年8月初通过微信向微信号yixier515651,昵称Lyq的微信好友成功介绍卖淫服务一次,介绍费100元(微信记录和交易记录已被刘某某删除);2019年9月初通过微信向微信号ouxiaoqing13145200,昵称萌萌哒的微信好友成功介绍卖淫服务一次,介绍费100元(微信记录和交易记录已被刘某某删除);2019年11月15日通过微信向微信号cuilonglong668,昵称东莞德佑-崔拢拢招募合作伙伴10名的微信好友成功介绍卖淫服务一次,介绍费100元;2019年11月中旬,刘某某向微信好友x260424,昵称Leo.Zhu、微信好友zhou569502819,昵称楚小白各介绍卖淫服务一次,但没有介绍成功。刘某某自2019年8月初通过微信的方式共五次介绍卖淫,其中三次成功介绍卖淫累计收取回扣获利300元。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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