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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5210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李家营村****。2020年10月3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无证驾驶豫RA9P25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杨营镇白庄至晁陂镇栾营村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312国道交叉口处时,与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的马俊国驾驶的宁AE2320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刘**受伤及其驾驶车辆乘坐人张**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刘**取得了受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系其妻子,已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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