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右检刑诉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嘎查,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蒙M****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蒙古阿拉善右旗辖区G307线1856km+900m处时在躲避隔离警示水马墩时造成车辆失控翻滚到路下,造成蒙M****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马某某死亡,该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9月18日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 15292212020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蒙M****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刘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蒙M****3号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马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如实供述,赔偿、得到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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