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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罪)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乡**村**相**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在夹沟乡刘集街南段由北向南起步行驶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碰撞并碾压行人被害人陶某某,致被害人受伤。事发后,刘某某送伤者前往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潘集交警大队研究认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合并损伤死亡。2019年6月25日,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 ,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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