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铜川市宜君县**镇**村**号,现住铜川市王某区**桥**房,系陕西**食品有限公司**。该刘于2019年9月2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06时5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B****3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铜川市王某区二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木材公司桥头时,与同方向行驶准备左转弯的由黄某某驾驶的陕B****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尾部相撞,致陕B****7号摩托车驶入对向车道,和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陕B****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死亡、张某某及陕B****7号载货摩托车乘坐人王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在事故现场及时拨打110报警,张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警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7月11日刘某某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8月27日,被害人亲属对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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