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2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贵******轻型自卸货车自攸县往衡东县**镇方向行驶,行驶到**镇**排村**组地段时,遇文某某在右侧道路旁玩耍,因刘某某驾驶车辆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贵******轻型自卸货车右后轮部位与文某某右脚在道路边缘相撞,致文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文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自愿认罪人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强制措施由衡东县公安局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