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余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新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5时许,刘某某驾驶豫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新安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磁五仓路口东50米处,与前方同车道、同方向依次停放等候放行信号的韩某某驾驶的豫P*****号轻型货车、王某某驾驶的豫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M****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李某某驾驶的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G****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连环追尾相撞,造成四车受损、韩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12日新安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5日,刘某某一方与被害方韩某某一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韩某某一方对刘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1月6日,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一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王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2019年6月24日,被害人李某某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不要求刘某某赔偿自己损失。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