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0日19时52分许,刘某驾驶冀FC2X22号小型轿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国道153公里+915米处易县中山南村“成员加油站”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由刘继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继红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经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继红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保护现场,报案后在原地等待,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