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0日19时52分许,刘某驾驶冀FC2X22号小型轿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国道153公里+915米处易县中山南村“成员加油站”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由刘继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继红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经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继红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保护现场,报案后在原地等待,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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