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9********,汉族,中专文化,昌乐县**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9时许,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轿车,在朱刘团结路潍焦家属院门口路段,停车开车门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沿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的三轮电动车(载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李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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