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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1198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元市昭化区**乡**村,现住广元市利州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8时23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H****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元市利州区西二环由下西方向向上西方向行驶至西二环与吴天后路相交路口时,与其行驶方向由右向左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3日死亡。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某及时拨打120积极救治被害人,并主动报警归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3.鉴定意见及责任认定书;4.证人证言;5.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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