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公司职员。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黄岛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岛区***线***处(**镇***庄路段)时,与由东南向西北顺行在前骑电动自行车的郭某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郭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郭某某符合车祸伤及胸腹部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并已达成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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