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住平度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户,教师。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7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平度市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杭州路**处,与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过道路的行人吕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吕某某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在鲁******号车险外,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四十万三千元,被害人吕某某的家属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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