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3********,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兴文县**镇**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驾驶川Q19***号小型轿车从兴文县古宋镇往兴文县莲花镇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兴文县境内江兴路(兴文县--江门)18KM+100M处时,与行人张某某相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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