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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4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社区**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6时16许,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乘王某某),沿颍州区049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童心幼儿园”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王某某、方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7时在其家中死亡。2020年6月13日阜阳市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符合年满75周岁以上老人过失犯罪的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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