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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3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邵阳市双某某高崇山**村**组地段时,将横穿国道的被害人周某某撞倒,造成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周某甲(系被害人周某乙胞姐和监护人)达成和解协议,次日取得周要宜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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