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7时许,刘某某驾驶豫R****8重型半挂车,由湖南省驶往湖北省十堰市,途径湖北省钟某某胡集镇,到胡转路高速路口的一个加油站加油。刘某某驾驶车辆从加油站出来驶入胡转路,由胡转路路南向路北行驶,进入外环路时,朱某某(殁年52岁)驾驶欧派牌二轮电动车沿胡转路自东向西行驶与刘某某驾驶的货车相刮擦后遭货车碾轧,致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受损。经鉴定,朱某某因车祸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钟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对朱某某近亲属给予了民事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损毁的车辆(照片)等物证;2.刘某某的身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正本)复印件、钟某某人法院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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